江西师范大学“师大地产校友基金会”章程(试行)(2015版) |
发布时间:2015-01-14 11:02 来源: 点击:67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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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推动专业进一步发展,提升专业办学质量和社会影响力,增强在校学生和毕业校友的幸福感和凝聚力,在江西师大校友发展基金会内设立“师大地产校友基金”。 第二条 为做好师大地产校友基金的募集、捐赠工作,强化基金的管理、监督和规范使用,制定本章程。 第三条 校友基金会是民间非营利性组织,接受城建学院和江西师大教育发展基金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。 第二章 基金的募集 第四条 基金来源:毕业校友本着自愿原则,每人一次性出资1000元。 第五条 基金建立程序:各班先建立班级基金会,负责班级同学基金募集的宣传、动员、解释和归集,再统一汇往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账号。 第六条 原则要求: 1、校友出资班级实名制记录,城建校友网站校友捐赠栏目公示备查; 2、基金使用过程保本(银行定期存款)动息,以保持资金基数的可持续性; 3、建立能进能出机制:出资人对基金使用和管理不满时,可以退还本金。 第三章 基金用途 第七条 基金用途: (一)校内学生:奖学金、助学金、科研奖励等; (二)毕业校友:发生重大变故、出现特殊困难时的资助。 第三章 基金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本基金由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,只用于资助符合本章程宗旨的活动和事业,不得挪作他用。 第九条 本基金专款专用(即按指向性用途使用):师大地产校友基金用于师大地产校友(包括城市建设学院:房地产经营与管理专业方向校友、房地产开发与管理和工程管理专业校友等)。原则上保本动息,可支配金额为基金利息,其中50%用于毕业校友资助,50%用于校内学生奖助。 第十条 资助资金发放及使用原则:奖助给个人的,以转账方式直接到达受奖助人账户;事务性报支的,提供合规性税务票据。 第十一条 每一笔报支的经费票据,由经办人签名,报理事长(或理事长指派的副理事长)签署意见,交名誉理事长审核,并报学院分管领导(原则上为学院党委副书记)审签,加盖学院公章后报江西师大教育发展基金会。 第十二条 奖助给在校学生的经费,以学年为单位,由学院学工办根据理事会的意见和要求,确定学生名单,报理事会审定;资助给毕业校友的经费,由班级基金会书面向理事会申请,详细阐述有关事由,提供必要依据材料。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资金来源和管理情况,接受城建学院和江西师大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指导和监督。每年定期公布基金收支账目。 第十四条 出于保密和个人隐私原则,未经理事会审定及本人同意,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公开相关一切事件信息。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,理事会由名誉理事长2人、理事长1人、副理事长2人、秘书长1人、理事若干(理事即为各班级基金代表,每班1人)组成。 第十六条 名誉理事长由江西师大城建学院教师代表担任,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在理事中推选,理事由各班级推选产生,理事会任期二年。理事会成员任期届满,可以连任。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责: (一) 制定、修改和解释基金会章程; (二) 确定基金会工作计划; (三) 确定奖助范围和金额; (四) 推选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 (五)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; (六) 决定基金会的其它重大事项。 第十八条 名誉理事长:代表学院落实具体事务的协调,提供咨询意见。 第十九条 理事的资格: (一)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,热心师大地产校友基金事业; (二)具有加入本基金会的意愿,愿意承担本基金会规定的义务; (三)尽职尽责,廉洁自律; 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 第二十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: (一)理事享有的权利: 1. 本基金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 2. 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、建议和监督权; 3. 参加本基金会的活动。 (二)理事履行的义务: 1. 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; 2. 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; 3. 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; 4. 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。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。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;理事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理事通过方为有效。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 (二)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 (三)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; (四)理事长因故不能主持理事会,可以委托副理事长主持; (五)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,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、协助理事长开展日常工作; (二)拟订资金的捐赠、管理和使用计划,报理事会审批; (三)制作理事会会议记录,撰写校友基金会活动新闻; (四)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。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理事会成员无薪,为纯奉献性工作。基金管理中出现的必要经费,由基金理事会决定是否从年度可支配资金中开支,账目公开,接受监督。 第二十六条 基金出资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基金的使用、管理情况,并提出意见和建议。对于基金参与人的查询,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。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5年1月1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。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。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学校、国家的相关条例相冲突,以学校、国家的规定为准。 第三十条 本基金日常事务性工作,由城建学院学工办负责。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各班级基金进入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、签署相关协议之日起生效。 向前已无文章 下一篇:江西师范大学“师大地产校友基金”财务管理办法(试行)(2015版) |